调解中心对外函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函件拟制、接收、发放及存档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函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维护本中心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人民调解法》《电子签名法》《数据安全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函件,指调解中心及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权利义务相对方、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之间形成的以纸质或电子方式为载体的往来书函、公文等,包括:各种调解函、调解协议书、承诺、表格、数据、文字、单位证明、报告、情况说明、单位介绍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对外函件:

类别 细分 说明
1. 政府职能部门往来文函 一类 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一般性文函
二类 涉及免责、避责、延期履行义务的请示、汇报、报告
三类 费用减免、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申请文函
四类 对行政处罚的回复、答辩、申诉
2. 司法文书 一类 司法文书的签收及送达回执
二类 所有司法文书及相关请示报告、情况说明
3. 当事人往来文函 一类 按中心规定范本签发的调解函、调解协议书、解除函、承诺函及利益主张回复
二类 非中心规定范本的调解函、调解协议书、解除函、承诺函及利益主张回复
三类 对当事人利益主张的标准书面回复
四类 涉及当事人索赔事件的函件
4. 合作方及第三方往来文函 一类 一般工作联系函(知会函、邀请函、会议纪要等)
二类 律师函、解除函及其回函
三类 合同履行变更、异议、中止等文书
四类 中介机构鉴定文书、评估报告等
5. 外部委托、授权文书 一类 获益性外部委托、授权
二类 增加我方义务的外部委托、授权
三类 以中心名义出具的委托、授权文书

第二章 收函、发函及复函

第一条 职责

  1. (一)综合管理部:接收、登记函件,按照函件内容分发相关部门/责任人,发函,复印,存档。
  2. (二)经办部门/责任人:上报函件内容,填写《函件处理申报表》并出具初步处理意见,草拟函件,填写《函件审批责任单》,按审批意见执行。
  3. (三)法务中心:审查函件,出具法律意见。
  4. (四)子公司董事长:审查、审批、指导、监督发函(按权限)。
  5. (五)事业部总经理:审查、审批、指导、监督发函(按权限)。
  6. (六)调解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审批、指导、监督发函(按权限)。
  7. (七)调解中心董事长:审查、审批、指导、监督发函(按权限)。

第三章 收函、发函与复函流程

(一)收函流程:

综合管理部收函→登记台账→分发→经办部门/人上报→子公司董事长审查→法务中心出具意见→事业部总经理审阅、审批(按权限)→调解中心分管领导审阅、审批(按权限)→调解中心董事长审批(按权限)→经办部门执行→登台帐→函件原件、批件经办部门存档

(二)发函流程:

经办部门/人拟稿→法务中心审查→子公司董事长审查、审批(按权限)→事业部总经理审查、审批(按权限)→调解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审批(按权限)→调解中心董事长审批(按权限)→经办部门执行→综合管理部或指定专人送达、邮寄→登台帐→批件、函件复印件、发送回执存档

第四章 审批权限

函件细分 子公司负责人 调解中心总经理 董事会
1.对政府职能部门 不涉及权利义务的文函
关于免责、避责、延期履行义务等的请示、汇报、报告
费用减免、政策优惠、资金扶持 金额为1万元(含)以下
金额为1-100万元(不含)
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
对行政处罚的回复、答辩、申诉 金额为1万元(含)以下
金额为1-15万元(不含)
金额为15万元(含)以上
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文函 一般性函件
比较重要,涉及金额、企业形象重大事项
重大函件,涉及金额较大
2. 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的签收及送达
所有司法文书及相关请示报告、情况说明 金额为1万元(不含)以下
金额为20万元(含)以上
3.客户往来文函 按集团规定范本签发调解函、协议书、解除函、承诺函及回复
非集团规定范本调解函、协议书、解除函、承诺函及回复
客户主张标准书面回复
楼书、招商要约书
广告推广资料 无承诺、无法律风险
含承诺、存在法律风险
客户索赔事件 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
金额5000元(含)以上
4. 合同相对方往来文函 一般工作联系函
对外招标邀请函 按专项制度权限执行
中标通知书 按专项制度权限执行
律师函、解除函及对方回函 减免对方/增加我方义务1万以下
减免对方/增加我方义务1-10万
减免对方/增加我方义务10万以上
影响我方权益、合同正常履行函件
合同变更、异议、中止文书 金额1万以下
金额1-10万
金额10万以上
中介机构鉴定、评估文书
5. 外部委托、授权文书 获益类委托授权
增加我方义务委托授权
以中心名义出具委托授权
备注:分管领导无法判定、案情复杂、后果严重的审批事项,上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时效与台账管理

  1. (一)未按流程、审批权限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项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2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2. (二)重大函件应当在签收当日分发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条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3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3. (三)签收司法文书,签收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写上签收日期,签收当天应立即将文书上报法务中心。未按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条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3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4. (四)函件签收需符合工作指南要求,不得擅自签收函件,未按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条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3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5. (五)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收到送审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未按要求办理的,处相关责任人50-200元/天的罚款。
  6. (六)重大函件必须按程序报审签发;函件审批人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批。未按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3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7. (七)有纠纷涉及时效的未完事项,责任单位和法务部门应及时出具中断时效复函;对方来函约定回复期限的,须按期复函。未按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条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3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8. (八)发函及回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修改,函件必须经审批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发送。未按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条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30%;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30%,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中,经办人承担70%,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9. (九)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部门专管员应建立完备、准确的对外函件台账,所有对外函件逐一登记,不得漏登;台账需包含函件名称、收发双方、收发时间、基本内容、页码、送达回执登记时间等。寄送函件必须标注文件名称,留存签收回执/快递回执。未建立台账、无回执的处罚负责人2000元以上;台账信息不全处罚500-1000元,经办人承担70%、负责人30%;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赔偿损失10%-30%,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章 工作指南

一、收函工作指南

  1. (一)函件签收人做好签收记录(签收时间、签收人),所有来函统一存档备查。
  2. (二)函件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签收,前台/传达室不得私自签收;可明确归属部门的,通知对应责任人签收或经其同意后代收。
  3. (三)签收完成后,综合管理部按内容分发至对应部门/责任人。
  4. (四)对函件内容存在异议的,及时回函澄清、明确我方观点。

二、发函工作指南

  1. (一)函件经办人严格执行审批、用印流程,起草、审查、审批环节均附《函件审批责任单》,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
  2. (二)审批权限存在争议的,跨级请示确定审批权限。
  3. (三)综合管理部、部门专管员建立《对外函件发送表》,完整登记函件名称、内容、接收方、发送时间、方式、份数、签收记录、回执等信息。
  4. (四)多页函件加盖骑缝章;发函三日内将复印件提交法务部门备案存档。
  5. (五)对方拒签的,邮寄至对方工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收件;快递单注明文件名称、页码;重要文件采用公证快递。
  6. (六)寄件快递底单原件长期归档留存。

第七章 附则

  1. 1.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每年至少复审一次。
  2.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1.00版同时废止。
  3. 3.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调解中心管理手册》《员工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4. 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原则相冲突。

调解中心秘书处
2025年4月17日